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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绿卡”企业(单位)检查、收费实行申报、核准制的暂行规定
2007-09-27 09:11  文章来源:当涂县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关于对“绿卡”企业(单位)检查、收费实行申报、核准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利、保证“绿卡”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不受干扰,根据当发[2007]35号文件和当办发[2003]85号《关于对外来投资者实行“绿卡”保护的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除税收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突发事件外,县内机关、部门未经县纪委(监察局)核准,不得自行到持“绿卡”企业(单位)以及县经济开发区入园企业进行检查。上级部门进行检查,有关对口部门须及时告知县纪委(监察局)。
  第三条 机关、部门凡到持有“绿卡”的企业(单位)以及县经济开发区入园企业进行检查、收费等,需事先向县纪委(监察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对绿卡企业(单位)检查、收费申报表”,说明事由,经核准同意后,方可到企业开展工作。如遇特殊情况的,应在事后三日内补办申报、核准手续。凡不申报或未经同意的,一律视为违规行为。
  第四条 机关、部门到“绿卡”企业(单位)以及县经济开发区入园企业检查、收费等,工作人员须出示县纪委(监察局)开出的“到绿卡企业(单位)开展工作核准函”。不出示核准函的,企业(单位)有权拒绝。
  第五条 机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到“绿卡”企业(单位)以及县经济开发区入园企业检查、收费等,经核查属实的,根据《关于优化高效办事环境的决定》(当发[2002]21号)和《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当发[2003]13号)等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 持“绿卡”企业(单位)以及全县各类企业对机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检查、收费等活动中,认为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对公务人员的行为不满意的,有干扰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可向县“经济110”(电话:2913110)投诉。投诉一经查实,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共当涂县纪委
                                当涂县监察局
                               200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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