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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转发商务部《洗染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08-08 11:30  文章来源:省商务厅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各有关企业:
  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的《洗染业管理办法》(二00七年第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现结合我省洗染行业发展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办法》重要性的认识
  《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洗染行业管理的行政规章,贯彻实施《办法》对于规范洗染业市场秩序,约束洗染经营服务行为,维护洗染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环境污染,促进洗染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商务、工商、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以贯彻实施《办法》为契机,把加强洗染业管理统一到《办法》上来,督促洗染业经营者自觉遵守《办法》的各项规定,规范经营服务行为。
  二、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办法》
  各级商务、工商、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大力宣传《办法》。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相关网站等媒体广泛宣传、发布全文,把《办法》印发到当地洗染企业,使经营者和消费者充分了解《办法》的各项规定,增强洗染企业遵章守纪的意识和广大消费者自我维权的意识。
  三、认真贯彻实施《办法》,开展洗染业专项整治
  各级商务、工商、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现有洗染经营服务场所的洗染设备、洗涤用品、服务规范、操作规程、污染物处理等方面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不符合《办法》规定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向社会公告,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和消费安全。对新设立的洗染企业,要严格按《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按照《办法》要求,认真做好洗染企业备案工作
  《办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为规范备案工作,省商务厅设计了洗染经营者备案登记式样(见附件),并在省商务厅业务网站(http://www.ahdofcom.gov.cn)公布了洗染业备案的具体操作流程。请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认真做好备案工作,并于每年的2月10日前将本辖区内上一年洗染企业备案情况及违规企业名单报省商务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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