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发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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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6-28 09:17 文章来源:安徽省商务厅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各市、县商务局:
为贯彻实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我厅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商改字〔2007〕54号)要求制订了安徽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编码规则,现一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按照商务部设计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样式,结合我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编码规则,严格办理备案登记。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商业改革发展处反馈(电话:0551-2831488,2831394)。
附件:
1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说明
2、安徽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编码规则 |